业主要求业委会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0-04-21 14:02:41 发布人:呷浪 浏览次数: 1074

F201103160946318616600000.jpg


案情简介


任某等8人均系某小区业主,他们认为长期以来,某小区业委会的各项事务未按规定公示,第四届业委会成员选任过程亦让业主不明不白,较多业主发现征求意见表并非自己签名。8位业主有理由怀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任有弄虚作假的嫌疑,非法进入业委会的成员不顾业主利益,同意物管公司上涨物业费,未尽到维护业主利益的职责。某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招商及收益情况未向业主公示,业主多年未分得任何收益,现希望被告将某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情况及历年收支账目凭证进行公示,由于之前的要求业主委员会拒绝,遂将业委会诉至法院,小区物业公司列为第三人,提出公示8位业主所在楼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等详细情况。


法院判决


作为小区业主,对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享有知情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示某小区1栋、11栋、38栋、27栋、17栋、34栋的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所有使用情况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眼观点


切实保障业主正当的知情权,可以有效抑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滥用管理权或者串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来源:法啦啦


我想说:
  • 评论
0条评论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