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3天掉下4个灭火器!法律专家告诉你《民法典》如何追责高空抛物坠物
发布时间:2020-06-12 09:15:19 发布人:襄阳物协 浏览次数: 1313

近日,网传江苏常州一高层住宅小区3天掉下4个灭火器,让人不寒而栗。高空坠物一直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全国各地因高空坠物致死、致残的案例不胜枚举。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对高空坠物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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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杨立新表示,对于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了详细要求。民法典第1254条对原《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


民法典第1254条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杨立新认为,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法律应当严格予以制止。民法典开宗明义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对建筑物抛物损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是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杨立新介绍,规定中的“侵权人”,就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作出这样的规定,意在强调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杨立新认为,民法典中“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内容,仍然是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规则,但是这一适用范围比较窄。而从条款来看,如果在高空抛物损害责任中,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那也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这是一个新规则,把“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不正常利益关系完全理顺,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补偿仅是垫付性质,且最终享有追偿权,而不是“连坐”责任。


同时,杨立新指出,建筑使用人的概念比较宽,比如,当时正在施工的装修队等主体也属于建筑使用人。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杨立新看来,建筑物管理人是建筑物的管理者,一般是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若管理不当,致使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坠落,是其具有过失,承担责任理所当然。


民法典草案作出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条款后面明确列出物业作为“第三方”的责任。倒逼物业出手拦截高空抛物,对于化解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顽疾,具有现实意义。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1254条要求,“发生高空坠物,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杨立新表示,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方法解决。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前述规则,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岳业鹏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通过综合治理的思路,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高空抛物坠物作出完善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该规定从行为规范层面确立了高空抛物行为的不法性,从法律和道德价值层面均对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为相关责任的规范奠定基础。因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当然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高空抛物行为又同时违反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确立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高空抛物问题最大的难题在于难以确定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受害人由于举证能力的局限和调查权限的欠缺,无法提供确定侵权人的证据,进而导致维权的困难。鉴于高空抛物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民法典明确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一方面,通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介入权,增加警示行为人从事高空抛物的威慑力;另一方面,通过公安等机关强大的调查能力和多样的调查手段,能够最大概率地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者损害救济。


第三,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为了明确小区物业服务人的责任,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其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义务。第942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在高空抛物规范部分,民法典又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若安装相应的监控录像,可以大大增加查获高空抛物人的可能性。另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可通过安装防护网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高空抛物对业主或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第四,明确规定了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为了方便受害人的损害得以补偿,民法典仍然坚持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但进一步明确承担补偿义务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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