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进楼入户、楼道堆杂物、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统统要处罚——上海、北京、武汉、青岛等地陆续开出首张“个人消防罚单”!
发布时间:2020-08-18 09:23:58 发布人:梓萌 浏览次数: 1159

日前,上海浦东消防支队临港大队联合彭镇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展开检查时,对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一小区内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的车主开出了200元的罚单。

据悉,这是上海首次对个人开出消防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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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查


日前,上海公安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并对居民住宅小区开展检查。浦东消防支队临港大队联合彭镇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一小区内存在停放电瓶车占用疏散通道的情况仍未得到改善。据了解,辖区派出所、物业和居委会都曾多次提醒该电瓶车的车主,但车主仍然将电瓶车停放在楼道内。执法人员立即对车主进行约谈询问,并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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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和消防人员将占据通道的电瓶车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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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车主接受消防部门处罚


北京、武汉、青岛陆续开出首张“个人消防罚单”。


01

北京首张“个人消防罚单”


因堵塞疏散通道逾期不改,北京龙潭派出所对市民王女士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这是全市派出所消防321工作法以来,开出的首例“个人消防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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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中旬,龙潭派出所发动龙潭街道对幸福北里小区开展了火灾隐患排查行动,并针对17号楼存在楼道堆放杂物且堵塞疏散通道的问题,现场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并挨家挨户提示不要在楼道堆放杂物,以免造成疏散通道堵塞。

“前期已经给住户指出了问题,逾期不改后我们才会开罚单。” 龙潭派出所社区民警高警官说,就在5月26日发动社区再次对17号楼进行复查时,发现17号楼4层内的一处公共楼道,被花盆、柜子、纸箱等堆垛杂物占用。经了解,是住户王女士家的“自留地”。

针对该住户存在堵塞疏散通道且逾期不改的违法行为,高警官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当场开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住户王女士行政警告,并罚款50元,民警还当场督促其立即整改隐患、恢复通道畅通。


02

武汉首张“个人消防罚单”


近日,武汉市汉阳区消防大队对锦绣长江一期业主周某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违法行为,给予500元行政处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实施以来,武汉开出的首张“个人消防罚单”。

7月25日下午,汉阳消防大队处理锦绣长江一期电缆井火灾时,一辆白色轿车占用消防通道而阻碍了灭火救援。多次联系车主挪车未果。

据悉,该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私家车主周先生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消防部门还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锦绣长江物业部门进行处罚。


03

青岛首张“个人消防罚单”


家住青岛西海岸的张女士和刘女士是邻居,两家因防盗门安装起了争执,逐渐演化成“以牙还牙”的杂物堵消防通道,并升级为互相投诉举报。

黄岛警方、消防和当地街道办事处联合调查处理,给出协商解决的方案,责令堵塞消防通道且拆掉防火门的张女士限期整改。

但张女士拒不改正,在复查阶段,隐珠派出所依规开出了我市首张“个人消防罚单”,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处罚。


法规链接

个人哪些行为会收到消防罚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为包括: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只要有行为之一,将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物业管理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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