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物业费,长沙一业主被告了!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0-08-19 10:19:16 发布人:梓萌 浏览次数: 977


长沙某小区业主李女士不满物业服务拒绝支付一年的物业费多番协商未果小区物业公司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记者17日从开福区人民法院获悉李女士被判支付物业费4068元,物业公司的其他要求遭驳回。


业主吐槽


物业公司不作为

拒绝缴纳一年物业费


业主李女士称,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协议规定了原告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义务。

①小区电梯安全隐患严重,经常出现故障,平均一周有一次到两次的故障,并且年检过期,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出行安全。

②物业随意变更地下车库的用途,作为仓库、健身房出租,其中有些消防设施受到损害。

③李女士表示,自己曾无故被踢出物业群,物业群作为服务渠道,物业管理人员经常性不回复问题。

④小区的停车位经常放满垃圾,无法正常停车,物业公司不作为。而且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小区,在小区内施工,导致公共设施损坏。

⑤不明身份的人可以随意出入,物业公司不进行任何阻拦。

李女士以此为由,拒不缴纳1年的物业费4068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有成效。物业公司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缴纳所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1587元。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行为不构成被告

拒交物业费理由


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李女士提供了物业服务,李女士应当支付物业费。

关于电梯故障问题,物业公司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维保人员在小区驻点为业主提供服务。发生电梯故障后,物业公司积极通知维保单位对被困人员进行施救。可见,物业公司已尽到基本物业服务。

关于地下车库违规改建的问题,李女士认可部分地下车库已恢复原状,对现有地下车库违规使用的问题,物业公司并无执行权,且物业公司当庭表示会继续与违规使用方进行沟通与劝阻,并将处理结果即时告知业主。

对于外来人员随意施工造成供水系统损坏问题,经查,该问题系由第三方提质改造工程造成,并已向小区业主公开致歉,与物业服务无关。

李女士提出的物业公司在微信群没有及时回复、车位被垃圾占用等问题,因物业服务系全方位、动态性、持续性的服务,李女士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长期存在严重瑕疵。退一步讲,即使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轻微瑕疵,也不构成被告拒缴物业费。

综上,开福区人民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予以支持,对违约金予以驳回。因双方对物业费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4068元。


律师观点


物业若有错

业主应依法索赔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业主缴纳物业费是基本义务,即使与物业某方面发生纠纷,但物业整体的物业服务并没有因为个人而中止,因此仅因为某一事件而拒交物业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此外物业公司若确实存在过错,业主也可以依法民事诉讼索赔,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来源:物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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