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13项禁止行为及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20-09-02 09:15:55 发布人:梓萌 浏览次数: 879

今年5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诸多行为对小区环境秩序建设有着重要影响。条例明确规定了13项小区内禁止实施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规定,6月11日,北京市住建委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梳理。


以《条例》方式具体明确禁止行为及处罚规定,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小区十三项

禁止行为及处罚规定


行为一: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处罚:区住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处罚:区住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行为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给予责令拆除或者回填、罚款等处罚。

 

行为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行为五: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处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六: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


处罚:由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八:制造超标噪音。


处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九: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十: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处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十一: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处罚: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为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行为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来源:物业管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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