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每一位襄阳房主 六类装修行为明令禁止
发布时间:2021-02-22 10:42:26 发布人:梓萌 浏览次数: 1481

今天,《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在市政府网站正式公布,这意味着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四类违规装修行为。市民如果发现违规装修行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

《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白蚁防治、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危险房屋治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五条。出台这一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升房屋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有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办法》规定,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需要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向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申报登记;由当地居委会实施保障性管理的小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向当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登记。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企业以及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

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者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规定,危及利害关系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消除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消除危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及时通知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和有执法权的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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