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如何正确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1-08-20 15:59:42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1899



居民小区,但凡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达标以及开发商挪用、侵占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改变车库用途,建筑质量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建设单位违规搭建各种建筑物等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之时,业主群里各种怂、怼、甚至咒骂之声不绝于耳,蔚为大观景象热闹非凡。要么站在云端说一些永远都是正确的但不具备任何可实际操作上的言论。

但是,怂了、怼了、发泄了,问题能够有效解决落实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一、业主有哪些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二)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二、物业公司又有哪些权利义务?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简单来说就是四保一客服。

具体一点来讲,一是综合服务管理包括客户服务场所、人员、制度、档案、标识、客户服务、专项委托服务等;二是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管理包括综合管理、共用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空调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照明、安全防范系统、电梯、水景及游乐设施等);三是装饰装修管理等;四是公共秩序维护等;五是环境卫生维护管理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等;六是绿化养护管理;七是社区文化建设;八是公共收益管理等。


普及一下物业费开支范围:
(一)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约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1、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公司,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2)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3)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答复。

(4)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二)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三)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四)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三、业委会又该履行哪些权利义务呢?
(一)业主大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二)业委会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等。

四、业主应该如何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
(一)不要质疑动机
1、动机就是引发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力量和念头。动机再好,如果方法方式不得妥,好心绝对可能适得其反。
2、一个人的动机是无法测定的,除非你是他肚子里的蛔虫。一个人做任何一件事情,都会过脑子以他认为正确的方式为出发点,才可能抛出这个话题,也许该议题与其表现的目的并非一致,这个时候去质疑无法证实的动机,往往是不明智的。而被质疑的一方也无法证实自己动机的纯洁性,质疑来质疑去,结果双方都在讨论一个无法证实的答案,而真正需要讨论的主题,却被晾在一边,无人喝彩、评说。
3、每个业主都有权在心里面开展质疑,一旦在公共场所抛出自己的的见解时,建议大家在进行任何质疑的时候:

(1)千万不要去质疑其动机是否纯真或者“哥德巴赫猜想”;

(2)密切关注业委会的所有行为与动作,听其言观其行的同时,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参与,以适合自己的方式亲力亲为。

(3)让时间去检验最后的效果;符合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支持他;反之,依法釆取行动,推翻他。

4、你可以去猜测抛出这个话题的动机,但在沟通交流协商时,万不可拿来作为似是而非的依据。否则,使本就严重认真完全可以合作共赢的议题化为泡影,无厘头的猜疑、道听途说、不负责任的言论,只会适得其反,甚至激化矛盾纠纷也不是不可能发生的故事。

大家都要有一颗平常、正本、善良的心,就事论事,有不同见地,完全可以敞开胸怀拥抱未来的美好。所以千万不能有其质疑行为的动机。

(二)小区业主参与讨论公共事务的正确方法
1、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做一个合格的理性业主;法制社会,依法依规,遵章守纪,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与话题的讨论,勇敢发声,大胆意见和建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想到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时,过脑子地抛出话题。
3、善于妥协,求同存异,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合作共赢;有不同想法、见解很正常;具备起码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是必须的素质,一味地抬杆、或者为反对而反对的方式不可取。
4、通过自己正确的主张,通过传播,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赢得业主、业委会最大限度地支持和理解。
5、积极参与,亲力亲为,或者以适合自己的方式,建言献策;支持正确的,扬弃糟粕。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以及小区“三个公约”的约定,监督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开展的物业服务是否达到了标准与要求以及目标;监管业委会是否尽职履责。

(三)请尊重真心为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的热心业主的付出与努力
1、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生活从来都不容易啊。你的小区若有真情付诸公益行动的业主,请珍惜与善待。
2、从事小区公益活动的业主,他们只是比你热心暖心一些罢了,他们也只是众多业主中的一员,他们的付出与收获,远远赶不及你所获的多。
3、他们许多是“业余选手”,他们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一旦出现差错甚至好心办砸了事,只要出发点是向上的,绝对期望得到谅解与扶持以及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4、一味地怂、怼、甚至求全责备不可取,正确的做法就是:建言献策,以适当的方式积极参与进来,而不是站在云端挥挥手,动动手指,敲打键盘抛出一些永远都是正确但不具备什么可具操作性的的废话。
5、只抛出话题或者只提出要求,盼着别人去争取,自己坐收渔利,天底下还有这等好事?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正确的做法就是:抛出期待的希望时,请跟进你的意见和建议,哪怕是不成熟的想法,也比干瘪瘪的光提要求好。
6、不要迷恋哥,其实哥就是个传说。对于怀揣私欲的“带头大哥”,因为他本身心术就不正,说起比唱起还动听迷人,天花乱坠,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对一知半解、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业主,往往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希望擦亮眼睛围观审势,不要被卖了还帮着数钞票,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

(四)党建引领与政府支持
1、靠法律法规。小区维权,唯有充分运用法律这把锐利武器,依法依据去努力,扬眉才能剑出鞘,维权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2、靠自学与自律。学法懂法守法,排除私心杂念,齐心协力,坚忍不拔、勇往直前。
3、靠辛勤耕耘。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一份付出一份回报。用脑子想事,用心慎密布局,用善意团结业主,用谋略攻城拨寨,用智慧换取成果。
4、靠业主。业主是拿来尊敬的,民意是拿来尊重的;业主至上,民主至上,公益至上,业主的利益高于一切;组织团结起来,发挥群狼精神,时刻提醒身后有万千业主的期盼和寄托与支持,众志成城,终归有回报。
5、靠政府。离开了党的引领、政府的支持、社区的指导、部门的监督,小区维权行动将举步为艰。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党和政府是人民利益的根本代表,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人民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保障的保护。

    

既然住建部(原[2003]现)[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可刻制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则可:

1、在凡对“外”维护全体业主权益时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①彰显行使本物业区域最高“权力”机构“主”权;

②无需多此一举再举证“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授权程序,自然而然、顺理成章确立该案“诉讼主体”资格!

2、人民法院针对除同具“业主资格开发商”之外,对于法定本物业区域内或外含物管公司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无资格干涉任何“业主内政或内部”事务提出“非议”之诉求,唯一公平、公正判决 - -只能 “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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