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业主与物业常见的8种纠纷
发布时间:2021-09-03 11:39:53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1237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本,已于2021年1月1日宣布实施,内容总共1260条,涉及到了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从吃穿住行到生老病死,应有尽有,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公民权利的宣言和保障。


《民法典》的出台,为许多无定论的案件提供了准确的判决依据;让很多有争议的日常生活中的“问题”有一个明确的“陈述”。


其中许多新规定,将对我们的生活形成极大影响。


日常生活,业主和物业相互间常常会对于物业费缴纳、房屋售后与维修、公共区域的管理、治安维护、卫生清除等方面,形成各种各样摩擦,简洁明了的说,便是“收钱”与“服务”相互间的分歧。


但有一些物业称得上小区一霸,有许多倒霉的业主受到过物业的粗暴对待,当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大家都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敢怒不敢言。


已经在去年元旦起效的《民法典》对业主与物业之间常碰到的8种物业纠纷,也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和解释,请各位再花2分钟了解一下:



1、被高空掷物砸伤,在找不到抛掷者时,能够找物业兜底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自我证明的外,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以补偿。


物业身为小区的管理员,理应对高空掷物行为加强管理,如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担负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当发生高空掷物伤人事件后,最先去找物业才是正解。


整个《民法典》对物业公司而言,唯有“高空掷物”这一点要求,是一个沉重的义务。



2、小区电梯间的广告投放盈利,公共停车场的盈利,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物业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可从收益中扣除合理成本,剩余收入归业主共有。



3、物业应按时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汇报业盈利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4、业主不满意物业的服务,能够更换物业吗?


能够!如物业工作人员并没有正规学习培训,管理杂乱无章,或粗暴无端,业主有权利依法更换,辞退该物业公司。


《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5、传说从9月1日取消物业费,之后是不需要交了?


物业费并并没有取消,仅仅对于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了改进,公摊水电费、砸墙费、垃圾清运费等花费全部取消。从9月1日开始,依然有下列4种花费,可以不交。


房屋逾期交房,物业费可以不交;

天然气开通费花费,可以不交;

物业合同规定之外的花费,可以不交;

物业私自添加的花费,可以不交;



6、新交的商品房有质量问题,业主能不能拒交物业费?


不可以!


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在房产买卖合同之中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也是房产买卖合同的关系,而业主与物业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关系,这两个并不相关。


有关房屋质量问题,业主理应向开发商主张申请质量问题的保护,而不可以以此来拒交物业费。



7、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该怎么办?


这一决定如果是在2021年元旦之前做出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依据《物权法》78条第2款的规定,在知情或是理应知情的1年之内,提出撤销决定的诉讼,开展维权。


这一决定如果是在2021年元旦之后做出的,则依据《民法典》第280条和第152条规定,在知情或是理应知情的1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8、房屋没有人住、物业服务不合格,可否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住宅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对住宅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维护。因而,就算都没有实际居住也理应交纳物业费。不过也有一些物业公司为都没有实际居住的业主办理“房屋空置”,能够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




假如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承诺的标准,能够根据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商谈,甚至于能够依据合同的承诺改聘别的物业公司来管理住宅小区,业主们理应注意保存或确定证明,便于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在现代这个社会,我们可以不斤斤计较,但不能做“法盲”,在遇到事情时放弃捍卫自己权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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