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子坠楼事件,物业是否应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1-11-29 13:07:26 发布人:admin 浏览次数: 2168

11月13日,武汉金地圣爱米伦小区36岁的卢女士坠楼身亡。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出事前,卢女士多次在业主群反映,小区有人遛狗不拴绳。手机聊天记录显示,卢女士称被对方围堵、辱骂、棍打,表示要“以命相抗”。其他业主也表示,有人曾因抗议遛狗不拴绳现象,被狗主人围堵,被迫从车库绕行,有人还看见遛狗者辱骂、棍打卢女士。


卢女士家属质疑物业不作为,目前已正式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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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京报



物业能不能管?



卢女士遗留手机的聊天记录显示,她从9月16日开始和物业管家反映遛狗不牵绳的问题。出事前也多次在业主群反映,因被宠物狗追逐与几名狗主人产生矛盾,被对方围堵、辱骂。


封面新闻报道称,卢女士曾向物业和社区反映过,但未得到有效处理。小区物业称其没有执法权,只能进行劝导。“涉事业主没实名,出事后(物业)加(涉事业主)好友也未通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咨询专家吴雨冰律师介绍,国家层面上很早就出台了关于家犬饲养的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养犬过程中的管理方式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该小区业主遛狗不栓绳,已属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宇表示,《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从物业角度讲,物业与居民之间签署的是服务合同,按照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对于小区内的安全隐患有一定的排除的义务。同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服务区内的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一定采取合理方式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


针对“小区物业称其没有执法权”,韩宇解释,物业只是法人主体,虽然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但确实没有行使执法权力的能力,因为这些权力要由国家机关行使。但当物业发现小区存在遛狗不栓绳现象,或者是有其他业主反映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提醒业主,避免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无法制止或处理相关情况,就要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行使执法权处理。


吴雨冰认为,为小区业主提供安全和整洁的环境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有责任,对于影响到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养犬行为,物业应当予以制止,不能以物业没有“执法权”作为挡箭牌拒绝处理。



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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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卢女士家属微博


据卢女士家属的微博,家属表示希望物业能更加明白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小区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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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卢女士家属微博截图


韩宇介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公司面对卢女士生前反映的小区遛狗不栓绳并遭受遛狗人围堵、辱骂和殴打的问题,未尽到物业管理、协调的义务。如果物业不履责,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说,物业也有一定的责任,业主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据澎湃新闻报道,卢女士家属称,社区搭建了家属与社区、物业的三方沟通平台,将会请律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物业认可部分民事责任,配合调解。


韩宇表示,如果最后三方没有达成协商解决,最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案件审理结果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用生命的代价来引发相关行业深思,令人沉痛。在惋惜生命逝去的同时,吴雨冰也表示,不要采用极端方式维权,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据新京报报道,金地圣爱米伦小区物业已派人加强小区安全巡逻,入户登记小区居民养狗情况。物业负责人表示:“为了安全,我们订购了大批狗绳,并将向养狗业主发放。看到没有牵绳遛狗的,就把狗绳送给对方让其牵一下。对于屡次不改的人,物业将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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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京报


11月24日,卢女士坠亡第12日,据澎湃新闻报道,事发小区多处挂上了宣传标语,遛狗人员有所减少,三个多小时仅看到两户遛狗者,且拴上了狗绳。物业表示会尽义务提醒业主遛狗栓绳。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饲养宠物犬的人群和家庭日益增多,因宠物犬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纠纷和案件频发。韩宇表示,养犬人一旦因为遛狗不拴绳导致他人受伤,会面临较高额赔偿。物业也有相应的义务去制止这种遛狗不拴绳的行为,配合相关机关处理这种违法行为。


养犬不仅仅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个人“私事”,更是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事”,需要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


吴雨冰认为,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养犬管理监管工作,从养犬区域、犬只种类、犬只身高、养犬数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养犬,同时进一步加强执法活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养犬行为,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在业主养犬管理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发挥关键作用,也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和养犬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小区人流密集处增设宣传文明养犬公告栏,在小区内添置一些养犬便利措施,发现违法养犬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视频记录后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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