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健身器材故障致业主受伤,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6万
发布时间:2021-12-31 09:02:45 发布人:admin 浏览次数: 975

随着城市人居环境的改善,很多住宅小区内都设有各式各样的室外健身器材,为小区居民开展健身运动提供了便利。


然而,由于日常管理及维修维护不到位,原本便民的健身器材很容易就变成了伤人“利器”,那么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靖江法院孤山法庭针对一起业主在小区内健身广场锻炼受伤的案件进行了调解,被告物业公司最终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


孙晓是靖江某小区业主,闲暇之余会在小区内的室外健身广场锻炼身体。


某日,孙晓在该广场上使用上肢牵引器锻炼时,器材手环绳索突然断裂,致使孙晓摔落并受伤住院,其伤情经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后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共产生医疗费2万余元,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孙晓认为,其摔落受伤系因健身器材管理维护缺位导致,于是向靖江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及开放商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开发商以该小区的建设已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且合格、健身器材已移交给物业公司为由,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则以其已经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以及孙晓自身操作不当、体质较弱等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却无法提供对健身器材已经尽到管理、保养、维护义务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其未能积极履行义务,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


如因物业管理公司履职不到位,对业主常用的健身器材未尽到维护、保养义务,致使业主锻炼过程中受伤,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该案经过孤山法庭主持调解,被告物业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法典》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在吸收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合同内容、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标准,除了应当符合合同约定,还要考虑物业的使用性质,如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的必要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42条第1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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