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襄阳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⑤
发布时间:2023-02-13 16:35:18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81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党建引领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改革,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构建党建引领下的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新体系,促进高质量物业服务全覆盖,襄阳市政府于2022年12月23日重新修订并印发了《襄阳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中的规定,对下列问题进行解答。


物业管理区域的应该怎么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向物业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申请。  

本市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按下列方法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区域。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且相邻的住宅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可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前期物业应该怎么选聘?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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