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销售但未交付,一审法院判业主承担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9-12-30 16:33:27 发布人:呷浪 浏览次数: 1125

房屋虽然已销售,但业主还没有拿到,那么,物业服务费用应由谁承担。我市一小区发生了这样一起物业纠纷,物业公司向业主屡屡催费无果,最后把业主告上法庭。这个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宣判。


微信图片_20191230163110.jpg


白先生和刘女士在环太湖大道的一小区买了一套290多平方米的住宅,自2009年11月26日至2013年8月31日,两被告共计拖欠物业服务费38000元。前期物业公司屡屡催费,但是白先生和刘女士辩称,他们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物业服务协约关系;开发商至今未能交付房屋,属于前期物业管理问题,原告应向开发商主张物业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前期物业公司把两业主告上法院,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所有权登记信息索要费用,但两业主一口拒绝:“房屋还没有交给我们入住,凭什么要我们付钱?”一审法院于今年1月16日作出判决:白先生和刘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5400元。


宣判后,白先生和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提供服务、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公司可向建设单位主张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向白先生和刘女士追讨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江苏网


我想说:
  • 评论
0条评论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