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襄阳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⑨
发布时间:2023-02-23 16:47:39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71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党建引领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改革,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构建党建引领下的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新体系,促进高质量物业服务全覆盖,襄阳市政府于2022年12月23日重新修订并印发了《襄阳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中的规定,对下列问题进行解答。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委员中党员比例一般应不低于50%,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

       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党组织成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三方联动、多元共治”格局。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住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询问;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决策权力,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公告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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