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业主权利”前,该怎么确认“业主身份”?
发布时间:2023-03-03 15:23:52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481
咨询:关于业主身份确认问题

01

不动产登记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是父母,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成年和未成年)是否为业主;如果不是业主,能否由父母授权,让子女成为业主代表候选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反之,不动产登记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是子女,其共同居住的父母是否为业主?


02

没有进行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或标准可以认定为业主?比如双方私自签订赠与合同或买卖合同可否认定为业主?


03

在户口簿上,但没有在房产证上登记姓名的,能否认定为业主?



04

如果不是本小区业主,但实际居住在本小区,能否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05

请问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产权只登记一个业主的,在产权登记人自愿出具共有说明、声明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是否也具备业主的权利?可以参加业主大会、参选业主委员会等活动吗?




襄阳物协小编告诉你答案: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概念和业主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在《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业主”概念的前提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宜违反上位法扩大“业主”概念的外延。业主以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所有权为准如果房屋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并且配偶有行使业主权力的意愿,建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途径增加配偶为不动产登记簿上所有权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的条件之一为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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