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真实案例:作为业主,这些你都知情吗?
发布时间:2023-03-27 14:28:39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1094

我市高度重视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信息不透明专项整治行动,并于2022年已迅速行动,多措并举开展“回头看”巩固工作成效,以整改促提升。襄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统一制作模版下发各会员单位,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多形式、全方位广泛宣传,主动公开公示,营造人人皆知,个个参与的浓厚氛围,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望各位悉知。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樊城区这个真实案例……




小区的车位怎么分?

物业服务费如何收取?

物业投诉电话又是多少?

……

这些,你都知情吗?近日,刘女士为维护自己作为业主的知情权,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无处停放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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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刘女士购买了某小区房屋,入住后每月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停车服务费。后刘女士想将新购置的第二辆车也停放在小区内,物业公司拒绝其要求,称车位已满,无法容纳。刘女士遂要求物业公司公示车位分配信息,但也遭到拒绝。

协商无果后,生气的刘女士又注意到小区的公告栏既没有物业资质、人员信息,也没有收费标准等内容,认为物业公司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侵犯了其作为业主的知情权,遂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其公示:1.物业负责人员、物业服务投诉电话;2.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标准及方式;3.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4.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情况;5.公共车位分配及使用情况。




匆忙张贴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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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物业公司展示了小区公示栏照片等相关证据。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已在公示栏里公示了公司营业执照、物业合同、收费项目、标准及方式、管理人员信息、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资料,另张贴有《监控维保协议书》《物业管理公约》《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公示模版》等内容。

刘女士:

我起诉的时候,相应的内容都没有,这些都是临时补的。而且对于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公共车位分配及使用情况,物业还是没有公示。



不容侵犯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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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作为业主依法享有知情权,其诉请要求的五项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予公示。鉴于物业公司已履行其中“1.物业负责人员、物业服务投诉电话;2.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标准及方式;3.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公示义务,不再判决履行。其余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在某小区内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示该小区内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小区内停车位分配及使用情况。





法官说法




业主依法享有对居住小区共有或共同管理部分的知情权。物业应主动、全面、合理公开相关信息。业主也可以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请求查阅,若依法行使知情权遭到拒绝,则可以提起业主知情权纠纷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业主与物业并非对立关系,物业应规范合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应履行自身义务,配合物业工作,只有相互尊重、友好协商、共同努力,才能让居住环境越来越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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