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⑲ |《襄阳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中关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争议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06 16:00:58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197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党建引领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改革,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构建党建引领下的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新体系,促进高质量物业服务全覆盖,襄阳市政府于2022年12月23日重新修订并印发了《襄阳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中的规定,对下列问题进行解答。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调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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