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外墙上私开门窗,物业有权要求恢复吗?
发布时间:2023-06-09 16:00:57 发布人:襄阳物协 浏览次数: 374

益阳一住宅小区业主未经允许

在其房屋外墙上私自开设门窗

被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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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邓某是益阳一高档小区临街门面业主,为使其在门面内经营的茶馆好做生意,方便小区内居民来茶馆消费,邓某私自在面向小区的一堵墙开设了两扇门和四扇窗,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出面制止未果,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业主封堵门窗洞口,恢复原状。
邓某则以其在自家房屋外墙上开设门窗不违法、物业公司无权过问等理由,拒不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该物业公司基于物业管理职责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二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邓某在房屋南墙上开设二扇门及四扇窗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了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的判决。

法官说法


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不得单独使用或占有外墙,不能在外墙设置物品或者加以利用,禁止对外墙擅自改变颜色、图案、改动等,业主也不得随意搭建、装置某种凸出设施设备,比如防盗窗、防晒棚等,以影响整栋建筑物的美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在本案中业主邓某在外墙私自开设门窗,就是对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侵犯。邓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小区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公约要求邓某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是行使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其举动应予支持和肯定。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一点的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非承重外墙上开设门、窗,在承重墙上未经批准不得开门窗是其必有之义,更不得蛮横拆除承重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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