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件”(一)
发布时间:2023-07-15 16:32:59 发布人:襄阳物协 浏览次数: 376

01.违法住改商停止经营案


  【案情摘要】史某购买了某小区住宅后,转租给杨某经营小饭桌。物业服务人就杨某的经营行为与部分业主开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物业服务人起诉要求杨某、史某关闭小饭桌,排除对物业服务人管理权的妨害。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经营小饭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物业服务人对涉案小区的管理及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和休息。史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间应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判令杨某、史某停止在涉案房屋的商业经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居民小区是最基层的居住环境,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需要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之间互相尊重和共同维护。个别业主擅自住改商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小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复杂的人流量也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妨碍了物业服务人的正常管理。法院支持物业服务人停止经营、排除管理妨碍的请求,有利于物业服务人开展管理工作,规范小区业主住改商的行为,营造安全有序、友好宜居的生活环境。

  

02.乱搭乱建业主恢复原状案


  【案情摘要】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与房主邱某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禁止违法改变住宅的外立面,不得私搭乱建、开挖沟渠、破坏植被,禁止在绿化区域种植蔬菜、放置花盆、饲养宠物,不得实施有损园区整体风格和整体环境的其他行为。陈某自邱某处购得该一楼房屋后,在南侧阳台窗户改门、窗外设置围挡、对阳台外侧绿化部分地面硬化。物业服务人要求陈某整改违规装修,恢复绿化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对陈某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的违规装修行为,妨害了物业服务与管理,判决陈某将房产恢复原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品味及生态环境意识逐步提高,居住环境绿化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所有居民都希望有一个安静、绿化、舒适的生活环境。部分业主擅自将公共绿地圈占、扩大、私搭乱建为私家花园或菜地,既破坏了小区的公共环境,又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判决以法律手段保障小区居民的绿化环境,打造有人、有景、有情、有味的生活空间。


03.物业服务人返还公共收益案


  【案情摘要】物业服务人多年来一直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该小区内的共有部位及共有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公共车位等进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人撤离小区时,既未对服务期间小区公共收益情况予以公布,也未将公共收益交付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服务人,返还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公共收益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公共收益,判决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事实以及物业企业经营现状、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释法析理,力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历时十年,对簿公堂十余次。案件的处理既关乎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决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生死存亡。本案衡平双方利益,以法为纲、以理为主,促使双方互让互谅,握手言和,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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