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件(二)
发布时间:2023-07-20 17:09:54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563
4. 业主委员会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案

案情介绍


开发公司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知物业服务人撤离小区,物业服务人未撤离,并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人撤离小区的决定未经“双过半”同意,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二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通知物业服务人撤离小区,物业服务人拒不撤离,无权主张此后的物业费,改判驳回物业服务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是法律赋予业主、业主大会的权利,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若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出小区,无权主张物业费。立法本意和本案的解决都旨在突出强调,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自治的重要意义。业主自治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只有以业主自治为基础的物业管理才是能够体现业主自主意识和符合大多数业主利益的物业管理。涉及共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而产生的物业管理问题,只有业主有最终的发言权,物业管理人只能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





5.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签订物业合同案
案情介绍


小区部分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人不满,要求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人。因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所在地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更换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人。居委会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物业服务备案。陈某对《物业服务合同》提出异议,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居委会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和公示告知,选聘过程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其辖区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由小区所在地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填补业主委员会缺位,及时处置物业管理问题,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6. 物业服务人停水催缴物业费损失赔偿案
案情介绍

 物业服务人与门头房业主孙某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如拖欠物业费则物业服务人必要时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孙某将房屋转租韩某。韩某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遂予停水。孙某要求物业服务人赔偿停水造成的经营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因拖欠物业费采取停水措施无合法依据,就其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物业服务人赔偿停水所致经营损失。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人单方面停水、停电、停供热、停燃气等,逼迫业主支付物业费,给业主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品质,同时也加剧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关系的恶化。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系法律为物业服务人催收物业费采取措施设置的红线。本案判决一方面鼓励业主向粗暴做法说不,另一方面敦促物业服务人尊重业主权益,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回归服务本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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