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十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件(三)
发布时间:2023-07-25 17:40:33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378
7. 单个业主主张公共事项案
案情介绍


物业服务人与建安公司签订《车库出口坡道维修工程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完工。两年后工程仍未完工,专项维修资金亦不知去向。业主李某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人10天内完成车库出口坡道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所诉事项涉及业主共有以及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并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李某作为单个业主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诉权行使应有合理的边界。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未经授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大多数业主的集体意志,违背了物业管理的公共性和自治基础,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序运行。本案判决在于引导广大业主在遇到物业服务人侵犯公共利益情形时,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由经依法授权的业主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少走弯路。



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效力案
案情介绍


房地产公司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人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韩某以其个人并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应当受合同约束为由拒交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判决韩某某支付物业费,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质上是为了维护业主利益和物业区域正常秩序而为。业主因购买房产而概括受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虽非合同签订者,但实际上是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理应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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