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小区改造时将73棵水杉“截头” 除了交罚款,还得补植树木
发布时间:2023-08-22 17:00:11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1116

案情回放


树木“截头”危害



按照上级要求,市住建局责令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提级办理一小区在改造过程中擅自过度修剪树木案件。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向施工单位询问笔录,初步认定该项目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擅自对小区水杉树进行了截头修剪,涉嫌违反《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鉴于截头修剪树木危害较为严重,经讨论研究,市住建局依法对责任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金额上限予以处罚。






法律分析


罚款+补植



按照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经主管部门研究讨论,确定该案具体补救措施为按损毁树木价值的3倍金额在该小区补植损毁树木株数3倍的树木,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所在街道、社区督导落实。






专家点评


爱护树木就是保护生态环境



今年,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提出,除进行日常养护性修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经承担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涉及文物保护的,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意见。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选址和规划设计时,应当尽量避免修剪、移植或砍伐树木。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管理责任人确定绿化保护措施。


市住建局园林绿化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树木修剪有很多种方式,“截头”对树木危害较大,既不美观,也容易诱发树势早衰死亡,一般很少采用。


该负责人强调,绿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住建部门也将持续加大对破坏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城市绿色空间,让襄阳更生态、更宜居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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