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 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9 15:30:52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89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房屋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拆改 承重结构的监督管理,坚决遏制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行为

房屋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家庭住宅、小 型门面房装修等,严禁擅自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严 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 墙体以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确需变动 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 境保护、工程质量、节能、安全、消防、人防、物业管理等有 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涉及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


二、 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控

对工程造价金额100 万元以上(不含100 万元)且建筑面 积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统称限额以上,下同)  的房屋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分  级负责”原则,需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质量安 全监督手续,依法纳入监管。对工程造价金额100 万元以下 (含100 万元)或建筑面积500 平方米以下(含500 平方米) (统称限额以下,下同)的房屋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纳入监管。


三、 压实房屋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

房屋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统称建设方)是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之前, 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 位)申报登记,并提供改建、扩建、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或施工方 案,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社区居委会

报告。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应直接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报告。


四、 压实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日常巡查排查责任

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 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拆改房屋建 筑承重结构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居民守法意识,在显著位置 公示房屋建筑有关承重结构图纸信息。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 单位在为建设方办理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 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有擅自拆改房屋 建筑承重结构行为,要立即向建设方下达告知单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并根据需要提供巡查检查记录、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发现 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限额以上的房屋建筑改建、扩建、装饰 装修工程,应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五、 严格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监管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 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报告或 投诉,对限额以下擅自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对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 部门处理。发现因擅自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造成安全隐患 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责令建设方及时采取加固措 施、恢复达到原承重结构设计要求。出现重大险情,采取应急 处置措施,及时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封闭现场,开展安全鉴定并及时处置,彻底消除隐患。


六、 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住建、房管、城管、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 防救援等部门依职能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上擅自拆改房屋建筑承

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级住建、房管、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上房屋建筑 拆改承重结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 处。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日常巡查、 劝阻、报告制度,并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限额以下房屋建筑拆改承重结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相关行业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遇到的 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 和承重结构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涉及的规划条件变更、规划核实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住建部门通报移交的涉及拆改房屋建 筑承重结构的经营主体依申请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依托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归集、公示相关经营主体 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消防救援部门配合住建部门对拆改建筑使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指导。


七、压实属地政府责任

市、县政府要统筹做好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监督管理 工作,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畅通 投诉渠道,鼓励群众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擅自 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均可进行投诉、举 报或通过12345 热线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按照分级管控的 原则分配承办主体单位,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单位应及 时处理。市、县政府要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指 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充分发挥网格管理作用,加强辖 区内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举报、投诉处理及监督管理。


八、 建立联动机制

各级住建(房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和联动机制,住建、房管、城管、公安、民政、 自然资源、市场监 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 及物业管理单位分别建立联络员机制,落实“街办吹哨、部门 报到”制度,加强沟通协作。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发现 擅自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行为,要及时发出预警信息,街道 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在迅速处置的同时,向 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迅速启动联动机制,按职责快速反应、快速处置。


九、 从严处罚擅自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行为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拆改 房屋建筑承重结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物业管理单 位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 止和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 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 罚。因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 坏或者相邻住宅开裂、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责令 建设方立即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相关部 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 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置。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 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建设、设

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 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可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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