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领域常见纠纷问题适用解答(三)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3:32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23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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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吗?

答:地下空间不属于《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列的业主共有建筑,因此,不属于法定共有部分,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权利归属。


6、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绿地施划的停车位归属谁所有? 

答:《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7、小区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方式有哪些?

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来源:襄阳物协
运营:襄阳物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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