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专栏】业主大会、业委会、物管会是不是一回事?
发布时间:2023-11-24 15:39:14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285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我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工作,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特开设业主委员会专栏,讨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物管会)组建相关问题。

      
答业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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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大会”与“业委会”、“物管会”是不是一回事?

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是一回事。 

       “业主大会”需要成立。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大会、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委员会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这两个版本内容的区别在哪?

答: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巜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一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而《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受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二是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物业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不受限制。


三、小区交房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委会还未成立,开发商是否有权利避开所有业主与原物业续签合同?  

答:物业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后不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到期都应当依法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开发商)无权再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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