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草坪暗藏“杀机”,业主受伤,物业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3-12-21 16:08:13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206

原告谢某(12岁)系被告物业服务小区的业主,2023年7月28日晚,原告在小区内行走,被公共草坪绿化带上的不锈钢刀片刺绳滚笼防护网刺伤,导致左小腿软组织多处切割伤,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草坪上放置不锈钢刀片刺绳滚笼防护网属于高度的危害行为,系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但因协调未果,遂将被告物业公司诉至花溪法院。



业主: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原告具有不可预见性

原告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草坪绿化带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不锈钢刀片刺绳滚笼防护网,导致原告通过草坪时被刺伤,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539.72元。


物业公司:草坪设置警示牌,禁止业主进入草坪

物业公司提出,案发时间为晚上9:50,原告路过的地方不属于人行道范围,不锈钢刀片刺绳滚笼防护网在草坪深处,从客观上无法及时将盖网清除是可以理解的,不属于管理瑕疵,且物业公司在该地点树立提醒牌切勿进入草丛,同时原告身边有家长陪同,家长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对环境和安全有足够的判断力,因此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物业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物业赔偿业主2206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服务义务,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草坪中绿化带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不锈钢刀片刺绳滚笼防护网,导致原告通过草坪时被刺伤,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原告身边有家长陪同,家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原告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职责,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双方的过错程度等,针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认定后,判决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22069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因怠于履行职责而未及时发现相应安全隐患的行为。导致原告通过草坪时被刺伤,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家长对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原告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职责,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也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之一。其承担的安保义务主要是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的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谨慎义务和协助义务。业主在小区内发生受伤后,物业公司应积极帮助业主就医,保障业主的健康权。如果受伤情况严重,应先报警、固定事发现场保存好证据。此外,物业应该履行事前警示、事后配合义务。小区物业除张贴警示标志外还应充分管理好小区,通过管理减少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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