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法院终审判决:骑车摔倒,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09-14 08:48:47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5次
【以案说法】法院终审判决:骑车摔倒,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的某日上午,
住户舒某驾驶电动三轮车
前往非机动车库,
在地下车库的下坡终点处摔伤。
随后,
舒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
舒某构成十级伤残,
并建议舒某伤后误工期为180日,
护理期为60日,
营养期为60日。
随即舒某起诉至法院,
要求物业赔偿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舒某的行为已超出物业公司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难以认定其摔伤与物业公司
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查明
法院裁判要旨
舒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可以自主判断自身的活动能力,应当预见若驾驶不当,会给自身或他人带来危险,但其在明知存在下车推行、缓行警示标识、下雨路滑、其三轮车只有脚刹的情形下仍驾车下坡,故其行为已超出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难以认定其摔伤与物业公司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