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 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11-23 09:37:49 发布人:襄阳物协 浏览次数: 1565

各市(区、县)住建局、各相关企业:

 

为继续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16〕67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6〕66号),维护房地产、物业、中介市场秩序,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3日

 

 

附件: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

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营造和谐良好的市场环境,今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市场规范化、诚信化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认购协议、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7.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为毛坯房的,擅自以全装修商品房的方式销售。

8.一房多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者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9.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10.除公积金中心拒绝准入、房屋有抵押等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外,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1.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2.要求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以外的费用获得购房资格。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准售房源以抵债等形式交由施工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销售;

1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4.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含全装修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15.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建设销售审批证件、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

16.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17.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18.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19.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20.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21.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宣传、中介等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

(二)物业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未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2.未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方案、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投诉电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账目等相关信息;

3.擅自占用、违规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

4.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5.未履行对消防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义务,未配合、监督维保单位;

6.以中断或者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7.未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

8.未建立、未落实共用设备设施维护制度;未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未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9.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

10.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

11.对大型商业综合体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未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未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人房价款以外的费用炒卖房号;

7.以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8.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9.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要求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

10.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1日前)。各市(区、县)住建部门要积极动员部署,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房地产、物业、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做好工作安排,强化责任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并向所属辖区内的企业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做好政策宣讲,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与自律意识,切实将专项整治工作抓牢抓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区、县)住建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机构对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做好相关整改记录,并将自查自纠表(附件1)报送至所属辖区住建部门。

(三)查处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市(区、县)住建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内容与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企业,移交至相关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四)抽查检查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采用随机抽查或明察暗访等方式适时开展抽查,重点加大对群众投诉多、问题多的企业的检查力度。对抽查中有问题的企业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纳入房地产、物业、中介诚信档案,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五)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市(区、县)住建部门、局房屋与产权市场管理处要对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总结,总结市场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市场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提出相关合理性建议,于12月15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报告、市场检查表(附件2)报送至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县)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部署,制定详细计划,有序推进工作,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区、县)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步骤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做到查实、查细、查全,杜绝出现漏洞。局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负责城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工作要做到检查一处、记录一处,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挂牌督办,重点解决,达到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的效果。

(三)发动群众监督。各市(区、县)住建部门要设立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公众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城区举报电话:房地产开发和物业3276141、中介3227017。

(四)做好长效管理。各市(区、县)住建部门、局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刻剖析,提出对策,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市场行为。

 

   附件:1.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市场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

              2.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我想说:
  • 评论
0条评论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