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13 14:41:27 发布人:呷浪 浏览次数: 17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指导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以提高电梯安全性、可靠性为目标,科学确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如乘客最关心的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建立维保信息公示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范电梯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督促维保企业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2.推广“物联网+维保”。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保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规范电梯自行检测。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成立电梯检测机构,按照要求核准后,提供电梯检测社会化服务。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从事电梯检测的人员依法应具有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资格。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2.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和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公益性检验机构)应积极承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设区的市没有公益性检验机构,或者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电梯定期检验,有效保证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到位。电梯检验严格执行地方制定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申请财政经费予以保障;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检验项目的调整情况及本地实际,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公益性检验机构要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洁从检教育,检验检测相关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施检、公正施检,不得出现无故推诿、拖延、刁难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3.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加强电梯检测工作,充实完善具体测试项目,强化对电梯各项性能的测试试验,更好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调整定期检验内容,突出直接涉及乘客安全的重点项目,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的查验,更好发挥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根据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科学调整定期检验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4.强化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电梯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和监管,严格实施准入,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水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工作的统筹调配,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保障检验及时性和完成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工作计划,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加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强化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三)强化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协调机制,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实现电梯物联网等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公示情况、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的故障等数据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2.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完善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数据库,实现持证检验检测人员可查询。加快构建电梯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相关信息可查询。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电梯检验检测信息化系统,能及时向电梯使用登记机构上传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同时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模式,提高保险集中度,降低投保成本。积极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检测机构职业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三、试点方式


  试点工作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为期3年。第一年,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地区,全面启动试点工作;第二年,跟踪试点进展,深化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第三年,凝练总结试点经验,制修订相关法规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关于推进按需维保新模式的试点。


  1.确定试点单位,明确试点要求。开展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网上公开,有条件的地区,要在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开;所维保的电梯应当已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符合以上条件的维保单位和电梯,由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公布。试点单位根据设备情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对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其中实施“全包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其他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2.推进信息公开,强化事后监督。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整合现有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特种设备监管和检验平台等数据,建立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试点按需维保的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并可查证,有条件的地区,要上传至电梯信息公示平台。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的单位,不再开展按需维保的试点。


  (二)关于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试点。


  1.确定试点单位,明确工作依据。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依据《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附件1),确认并公布试点地区从事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根据各地试点需要,总局特种设备局严格按照《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附件2),对自愿参加试点的电梯检测机构进行核准,负责受理、审批、发证和公布。试点地区应当依据《电梯检测规则(试行)》(附件3)、《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附件4)开展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同时,试点地区要及时反馈以上规范试用情况,促进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和完善。


  2.强化统筹协调,严格执法检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试点地区检验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本地区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格的及时移交核准发证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要根据本地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能力,以及当地维保工作情况综合考虑;要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合理模式,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做好平稳过渡,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试点情况,每半年向总局报告。总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附件:1.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


2. 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


3. 电梯检测规则(试行)


4. 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


附件1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

检测的要求(试行)


从事电梯检测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符合本要求规 定的条件。符合本要求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且仅可以 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


1.人员

(1)持有电梯检验员或者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检 验人员)至少8人,其中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至少2人;

(2)任命至少2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检测责任 师,从事检测报告的审核以及检测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

(3)检验人员已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 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且执业单位为所在的使用、维保 单位。


2.检测仪器

具有以下检测仪器和量具,并且应当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1)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1台;

(2)钢丝绳探伤仪器,1台;

(3)限速器测试仪器,1台;

(4)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


3.质量保证措施

具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以下质量保证措施:

(1)在本单位内设立专门部门,独立、规范地从事检测工作;

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发展与本单位实 际情况,至少每半年对检测人员进行一次与检测工作相关的专业 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

(3)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独立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质量


4.业绩要求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管理或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 少于1000台,并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经核 实的维护保养质量投诉。


5.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具有满足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的检测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能够及时传递、报吿、公示电梯检 测信息。


6.法规规范

具有与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 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并且是颁布的正式版本。

7.本要求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4月6日



附件2

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

(试行)


1.本要求适用于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电梯检验检测 改革期间,申请电梯检测机构的核准。


2.按照本要求获得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可以在试点地区从事电梯检测工作。设区的市没有公益性检验机构,或者公益性检 验机构能力不足时,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符合要求的电梯检测机构,由其在公布的范围内从事电梯定期检 验工作。


3.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电梯检测机构的受理、审批和发证,核准项目名称:电梯检测;核准项目代码:TL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4年。


4.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向核准机关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其中,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表” 应当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经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 监管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申请单位设有分公司的,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应 当由总公司统一提出核准申请.

申请单位设有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单独提出核准申请。


5.核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 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已 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进行执业 公示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并向申请单位和委托的鉴定评审机 构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肱

(3)对于因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且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或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且在三年内再次申请的,核准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 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6.鉴定评审机构接到核准机关委托后,应当与申请单位商定 鉴定评审日期,并且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 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日期内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 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报告。

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申请书以及质量手册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7.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

(1)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 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通过“全国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确认聘用的电梯检验 检测人员仅在一家机构执业•

(2)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 申请单位通报;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 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鉴定评审组应当将鉴定评审情况作出记录。


8.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1)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 合条件”;

(3)除本款(1) (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 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向核准机关提 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 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经评审需要整改,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整改的,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9.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 关资料后,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吿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


10.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⑵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少于200万元,其中检测仪器 设备原值不少于50万元。

(3)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m1的固定办公场所,其中包括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室。

(4)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 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检测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 能力,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 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电梯检验师 资格不少于4年;检测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 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检测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 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技术负责人和 质量负责人不能兼任检测责任师。

(5)建立电梯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具备电梯检验检测人员、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管理等功能,能够实现将检测数据上传至负责 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⑹持有电梯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6名,其中电梯检 验师不少于12名,且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 公示与查询系统”完成执业公示,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7)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 仪器、钢丝绳探伤仪器、导轨垂直度测量仪各2台,交直流电压 检测仪器' 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接地电阻测试仪器、绝缘电阻 检测仪器、转速或者速度检测仪器、噪声检测仪器、照度测量仪 器、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限速器测试仪器、激光测距仪各15 台。

(8)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9)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11.电梯检测机构在设区的市等行政辖区首次开展电梯检测 的,应当报告当地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电梯检 测机构提供检测数据传输通道。

电梯检测机构应当同当地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检测结束后及时上传检测数据-


12.本要求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电梯检测规则(试行)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梯检测工作,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1.2检测的含义

本规则所称检测,是指通过检查、测试等手段确认电梯质量 安全状况的活动。


1.3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各类电梯(沿倾斜路 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 电梯除外)的检测工作。


2 —般要求

2.1检测人员

从事电梯检测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依法应具有电梯 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2.2检测周期

(1)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投入使用15年以内的电梯,在检 验以外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2)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投入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每 年检测1次。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在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之前1个月完成 检测工作。

(3)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 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 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测。


2.3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

检测项目和内容应当根据受检电梯的特点(如使用环境、使 用频次和时间、故障和事故情况,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情况等)、 电梯现场观察情况(如磨损、锈蚀、破损等)和生产单位的使用、 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进行确定和调整,且不得少于本规则附录 A~C设定的项目和内容。


2.4检测方法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检测单位正式发布的作业指导文件中 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检测。通常情况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下列 原则制定检测方法:

(1)优先釆用法规规定的检测方法;

(2)法规没有规定或者不适用于受检电梯的,可以采用标准、 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单位通过研究、论 证自行规定的检测方法。


2.5现场检测条件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测前做好现场准备工作。检测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以实施现场检测:

(1)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2)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3)对非检测人员可能进入的区域进行了必要的封闭,放置 了表明正在进行检测的警示牌。


2.6检测仪器设备

现场检测前,检测人员应当确认检测用仪器设备和测量工具状态良好,并且在检定或者校准的有效期内。


2.7现场检测安全

检测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使用单位明示的和检测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


2.8实施现场检测

检测现场应当提供电气原理图、液压系统原理图、检验或者 检测报告以及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等技术资料。

如果继续检测可能造成危险或者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检测人 员应当中止检测,并书面说明原因。


2.9检测记录

检测人员应当釆用本检测单位正式发布的检测记录格式,记 录相关信息和检测情况。检测记录应当包含附录D所列的内容。


2.10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当按照附录E的要求,出 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使用单位应 当及时将《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公示在电梯基站、轿厢内等便 于阅读的位置,公示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釆用张贴纸质文本的 方式进行公示时,该文本上应当有使用单位的公章,并且在公示 期内出现被撕毁、覆盖或者污损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再 次张贴。

对于《告知书》上列出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要求的检测项目,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釆取措施并且予以公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2.11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当在检测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格式见附录F。


2.12检测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将《告知书》(见第2.10条)和检测报吿(见 第2. 11条)及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


3附则

3.1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4

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电梯的监督管理,规范电梯定期检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1.2定期检验的含义

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电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 构)按照一定的时冋周期,对在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进 行的技术监督活动,以及对在用电梯的重要安全性能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注:在用电梯是指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并且尚未注销、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电梯。


1.3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各类电梯(沿倾斜路 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 电梯除外)的定期检验工作。


1. 4特殊情况

电梯釆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生产,本规则未作要求或 者不能满足定期检验工作需要时,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2 —般要求

2. 1检验人员

从事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依法应 具有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现场检验时,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 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2. 2确定检验时间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 期之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 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核实电梯是否依据《电梯检测规则(试行)》 中的规定按期进行了检测。对于按期检测的,与使用单位协商确 定检验时间;对于未按期检测的,应当立即报告电梯使用登记部 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


2. 3现场检验条件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前做好现场准备工作。检验人员应当确 认现场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以实施现场检验:

(1)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2)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3)对非检验人员可能进入的区域进行了必要的封闭,放置 了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2. 4检验仪器设备

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检验用仪器设备和测量工具 状态良好,并且在检定或者校准的有效期内。


2. 5现场检验安全

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使用单位明 示的和检验机构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


2.6实施现场检验

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业人员配合实施检验, 并且按照检验人员的要求,提供检测或者检验报吿、电气原理图、 液压系统原理图以及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等技术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及其他相 关规定制定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对电梯实施现场检验,判 断各检验项目是否符合附录A-C的要求。

如果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或者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检验人 员应当中止检验,并且向使用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2. 7检验记录

检验人员应当釆用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 定的检验记录格式,如实记录检验情况。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1)《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见附录E)中列出的有关受检电 梯及其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各项信息;

(2)所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信息;

(3)各检验项目的检查结果、测试数据,以及必要的说明;

(4)对于不符合情况的具体描述;

(5)检验日期;

(2)对于检验机构提出第2. 8条第(3)项所述检验意见的,使 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且在规定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 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机构 应当通过查看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 求,并且按照第2. 8、2. 10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3)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进行整改,或者 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 且及时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手续。


2. 10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检验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釆用附 录E规定的格式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 11检验信息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 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检验信息。


2. 12检验档案

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记录(见第2. 7条)、《通知书》(见 第2. 8条)和检验报告(见第2.10条)存入检验档案。


3附则


3.1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附录A

乘客与载货电梯定期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 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不适用于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


A1使用资料

A1.1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证内容与受检电梯应当相符。

A1.2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应当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了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A2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A2.1驱动主机

A2.1.1制动器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制动器动作灵活:

(2)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 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

(3)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A2.1.2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迟在可拆卸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2)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3)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 态。

注A-1:对于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本条第(1)项可以不检验。


A2.1.3溢流阀

通常情况下溢流阀的调定工作压力应当不超过满载压力的140%,最大不高于满载 压力的170%[在此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液压管路(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A2.1.4紧急下降阀

——66 一

A6消防员电梯附加检验项目及要求

A6.1优先召回阶段

进入优先召回阶段的电梯,其运行和控制特性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A6.2消防服务阶段

电梯进入消防服务阶段后,其运行和控制特性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A6.3恢复正常服务

只有当消防员电梯开关被转换到位置“0”,并且电梯已回到消防服务通道层时, 电梯控制系统才能够恢复到正常服务状态。

A6.4再次优先召回

操作消防员电梯开关从位置“1”到“0”,保持时间至少5s,再回到“1”电梯应 当重新进入优先召回阶段。

注A-4:本条不适用于设置轿内消防员钥匙开关的情况。

A7防爆电梯附加检验项目及要求

A7.1撞击面无火花措施

缓冲器与轿厢、缓冲器与对重的撞击面采取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

A7.2补偿装置防爆措施

补偿链(绳)外部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并且运动时不与其他金属构件、底坑 地面相碰擦。

A7.3旋转部件防护装置防爆措施

旋转部件防护装置与运动部件应当不碰擦。

A7.4自动关闭层门装置无火花措施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釆用重块的,其无火花措施成当完好。


A8试验

A8.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试验,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可 靠。

注A-5:对于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本条所述项目可以不检验。

A8.2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注A-6:对于已经按照TSG T7001—2009 (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2—2011 (含第2号修一 69 —改单)对本条所述项目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应当对本条所述项目进行检验。

A8.3轿厢限速器一安全钳联动试验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下行的工况进行试验,限速器一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

A8.4应急救援试验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置的应急救援程序清晰、明显;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抵达实施 紧急操作的位置和电梯所服务的每个层站的层门处;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 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注A-7:对于TSGT7001—2009 (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2—2011 (含第2号修改单) 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和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而难以达到本条第(2) 项中有关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抵达电梯所服务的每个层站的层门处这一要求时,如果满足以下条 件并且使用单位提供了相关见证材料,同时满足该项中的其他要求,可以判定本条第(2)项的检验 结果为符合要求:

——使用单位采取了可行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可以通过钥匙或者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服务层 站的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并且按照规定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

——上述措施涉及相关业主利益时,征得了相关业主的同意.

A8.5上行制动工况曳引试验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A8.6破裂阀动作试验

对于配置破裂阀作为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液压电梯,轿厢空载下行,当达 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应当被可靠制停。

注A-8;间接作用式的电梯釆用限速器触发安全钳来防止轿厢坠落、超速卜降时,本条所述项 目不检验.

A9检测项目抽检

检验机构应当结合检验区域工作实际和电梯安全监察及检验信息统计分析、相关 事故和事件(例如召回)等情况,从《电梯检测规则(试行)》附录A所列的检测项目 中抽取1〜7个项目,由检验人员在实施定期检验时进行检验。所抽取项目的检验内容 应当不在本附录范围内,并且适用于受检电梯。同时,检验人员实施定期检验过程中, 如果发现异常或者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可以从《电梯检测规则(试行)》


C3轿厢和层站

C3.1防止轿厢移动装置

对于允许人员进入轿顶的杂物电梯,轿厢上设置的机械停止装置和在轿顶上或者 井道内每一层门旁设置的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注C-2:对于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杂物电梯,本条所述项目可以不检验.

C3.2门重开装置

动力驱动的层门在关闭过程中,当人员或者货物被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门重开 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C3.3门的运行与导向

层门运行时不应当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C3.4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在桥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应当能 够使开启的层门关闭;对于釆用重块的自动关闭装置,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应当有 效。

C3.5层门的锁紧与闭合

C3. 5.1层门的锁紧

每个层门的锁紧装置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锁紧元件的啮合满足在沿开门方向施加300N力的情况下,不会降低锁紧有效 性;

(2)验证层门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0

对于同时满足额定速度不大于0. 63m/s、开门高度不大于1. 20m以及层站地坎距地 面高度不小于0.70m的杂物电梯,门的锁紧可以不由电气装置电气证实,但当轿厢驶 离开锁区域时锁紧元件能够自动关闭,而且除了正常锁紧位置外,至少有第二个锁紧 位置。

注C・3:对于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杂物电梯,本条第(2)项可以不检验。

C3. 5. 2层门的闭合

检査层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注C-4:对于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杂物电梯,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中未被锁 住门崩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C3. 6层站标牌

每个层站或者其附近设置的标明杂物电梯额定载重量和禁止人员进入的标牌应当 清晰、明显。

C4防爆杂物电梯附加检验项目及要求

C4.1撞击面无火花措施

缓冲器与轿厢、缓冲器与对重的撞击面釆取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

C4.2补偿装置防爆措施

补偿链(绳)外部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并且运动时不与其他金属构件、底坑 地面相碰擦。

C4.3旋转部件防护装置防爆措施

旋转部件防护装置与运动部件应当不碰擦。


C4.4自动关闭层门装置无火花措施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釆用重块的,其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


C5试验

C5.1轿厢安全钳试验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下行的工况进行轿厢安全钳试验,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

C5.2破裂阀动作试验

对于配置破裂阀作为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液压杂物电梯,轿厢空载下行, 当达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应当被可靠制停。


C6检测项目抽检

检验机构应当结合检验区域工作实际和电梯安全监察及检验信息统计分析、相关 事故和事件(例如召回)等情况,从《电梯检测规则(试行)》附录C所列的检测项目 中抽取1〜4个项目,由检验人员在实施定期检验时进行检验。所抽取项目的检验内容 应当不在本附录范围内,并且适用于受检电梯。同时,检验人员实施定期检验过程中, 如果发现异常或者特殊情况,经清示检验机构同意,可以从《电梯检测规则(试行)》 附录C所列的检测项目中抽取相应检验项目。


附录c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杂物电梯(包括防爆杂物电梯)

C1使用资料

C1.1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证内容与受检电梯应当相符。


C1.2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应当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了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C2机房及相关设备

C2. 1 通道

通往杂物电梯机房或者驱动主机(液压泵站)及其附件的检修门、检修活板门的 通道应当畅通。


C2.2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C2. 2.1制动器

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C2. 2. 2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迟在可拆卸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2)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3)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 态。

注C-1:对于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杂物电梯,本条第(1)项可以不检验。


C2.3液压杂物电梯液压泵站

C2. 3. 1 溢流阀

通常情况下溢流阀的调定工作压力应当不超过满载压力的140%,最大不高于满载 压力的170% [在此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液压管路(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C2. 3. 2紧急下降阀

在失电的情况下,使用紧急下降阀应当能够使轿厢向下移动至层站。

 

C3轿厢和层站

C3.1防止轿厢移动装置

对于允许人员进入轿顶的杂物电梯,轿厢上设置的机械停止装置和在轿顶上或者 井道内每一层门旁设置的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注C-2:对于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杂物电梯,本条所述项目可以不检验.


C3.2门重开装置

动力驱动的层门在关闭过程中,当人员或者货物被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门重开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C3.3门的运行与导向

层门运行时不应当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C3.4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在桥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应当能 够使开启的层门关闭;对于釆用重块的自动关闭装置,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应当有效。


C3.5层门的锁紧与闭合

C3. 5.1层门的锁紧

每个层门的锁紧装置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锁紧元件的啮合满足在沿开门方向施加300N力的情况下,不会降低锁紧有效 性;

(2)验证层门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对于同时满足额定速度不大于0. 63m/s、开门高度不大于1. 20m以及层站地坎距地 面高度不小于0.70m的杂物电梯,门的锁紧可以不由电气装置电气证实,但当轿厢驶 离开锁区域时锁紧元件能够自动关闭,而且除了正常锁紧位置外,至少有第二个锁紧 位置。

注C-3:对于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杂物电梯,本条第(2)项可以不检验。

C3. 5. 2层门的闭合

检査层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注C-4:对于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杂物电梯,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战中未被锁 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C3. 6层站标牌

每个层站或者其附近设置的标明杂物电梯额定载重量和禁止人员进入的标牌应当 清晰、明显。

C4防爆杂物电梯附加检验项目及要求

C4.1撞击面无火花措施

缓冲器与轿厢、缓冲器与对重的撞击面釆取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

C4.2补偿装置防爆措施

补偿链(绳)外部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并且运动时不与其他金属构件、底坑 地面相碰擦。

C4.3旋转部件防护装置防爆措施

旋转部件防护装置与运动部件应当不碰擦。

C4.4自动关闭层门装置无火花措施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采用重块的,其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


C5试验

C5.1轿厢安全钳试验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下行的工况进行轿厢安全钳试验,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

C5.2破裂阀动作试验

对于配置破裂阀作为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液压杂物电梯,轿厢空载下行, 当达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应当被可靠制停。


C6检测项目抽检

检验机构应当结合检验区域工作实际和电梯安全监察及检验信息统计分析、相关 事故和事件(例如召回)等情况,从《电梯检测规则(试行)》附录C所列的检测项目 中抽取1〜4个项目,由检验人员在实施定期检验时进行检验。所抽取项目的检验内容 应当不在本附录范围内,并且适用于受检电梯。同时,检验人员实施定期检验过程中, 如果发现异常或者特殊情况,经清示检验机构同意,可以从《电梯检测规则(试行)》 附录C所列的检测项目中抽取相应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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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 改无效。

2.本报吿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 公章无效。

3.使用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 提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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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E-1:各类电梯的“设备技术参数"包括:

(D曳引驱动乗客与我货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强制驱动裁货电梯、杂物电梯一额 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门数、控制方式;

(2)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液压消防员电梯——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含上行速度和卜行 速度)、层站门数、控制方式、油缸数量、顶升型式、额定压力;

(3)防爆电梯一一除(I)或者(2)所述外,还包括整机防爆标志、区域防爆等级;

  ⑷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一名义速度、名义宽度、倾斜角、输送能力、提升高度、使用区段长度。

注E-2: “备注”栏可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例如对于技照第2, 9条规定再次进行检验的, 可填写,“本检验机构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了编号为XXXXXX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恥 按 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第2.9条的规定,本检验机构对该报吿所列电梯/自动扶拂/ 自动人行道再次进行了检验,并出具本检验报告

注E.3:“电梯定期检验报吿附页"中的“检验项目编号及名称”栏,按照附录e和附^A~ C壊写适用检验项目的编号和名称(如“A2.1.1制动器” “B4.1扶手带入口保护"“C3.6.1层 门的锁紧”).以及所抽检项目的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的编号和名称。

注E-4: “电拂定期检验报告附页”中的“检验结果”栏墳写“符合”“不符合”或者“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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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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